晶弘产品服务咨询电话
晶弘24小时咨询热线:4009-63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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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弘电器维修服务说明:
晶弘电子发票保存提示
一、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户可凭电子发票办理全部包修服务。
二、建议用户购机后将电子发票下载至手机相册或电脑文件夹,按购买日期命名存档,便于快速查找。
三、电子发票请勿仅保存在邮箱中。邮箱服务可能因账号异常、容量不足等原因导致附件失效,建议多重备份。
四、用户可登录购买个人中心,在订重新下载电子发票。建议购机后三十日内完成次下载备份。
五、电子发票打印件办理包修服务时,须保证二维码可扫描。打印件模糊无法识别的,请出示原始电子文件。
六、用户更换手机号码或邮箱地址的,请及时在购买更新联系方式,确保电子发票渠道畅通。
七、电子发票信息有误的,用户可联系销售方申请重开。重开后的发票将替换原发票,原发票自动作废。
八、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电子发票同样于包修服务办理,须同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
九、建议用户将电子发票与产品说明书、保修卡集中存放于同一文件夹,形成完整的产品服务档案。
十、电子发票长期保存建议采用PDF,避免图片因压缩导致信息丢失。重要发票可上传至云盘双重备份。
晶弘生产义务依法承担
一、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
二、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须真实、,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规格号及执行标准等信息。
三、生产者须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标注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方法及常见故障处理方法。
四、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电器产品,生产者须取得认证证书后方可出厂销售。
五、生产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原材料及零部件符合质量要求。
六、生产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须立即停止生产并通知销售者,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七、生产者须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供应服务。
八、生产者委托他人生产的,须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产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九、生产者须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十、生产者违反法定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损失。
晶弘产品不保修情况说明:
1、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非官方电器指定的特约服务网点所安装、维修造成损坏的(包括消费者自行安装或拆动维修的);
3、无包修凭证及有效发票或有效购买凭证的;
4、有效凭证、包修凭证不符或涂改的;
5、因不可抗拒的灾害或使用环境恶劣造成损坏的;
6、处理品、已超过包修期的产品。
7、整机免费保修以保修单为准(保修时间以保修单为准) ;
8、倘若产品机身编号被更改或去除,则保修无效 ;
9、保修的客户须出示购买该电器之 票据,及本保修单,以确保产品保修期仍然有效 ;
10、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保修期内造成的质量问题,实行免费维修或更换零件;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桂林生活网看到的,谢谢!